
農地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優惠,前提在於持續符合農業使用規定。(本報資料照)
以案例說明,土地所有權人陳君於114年4月17日接獲市府裁處,要求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,陳君雖於期限內完成改善,但於114年12月21日再度因違規使用遭裁罰。其後於115年3月31日申報移轉土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雖已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公所核發證明,但因持有期間曾違規且恢復後再度遭查獲不符農用規定,最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稅務局提醒,農地持有人應確實依規定作農業使用,並定期檢視土地現況,以避免影響未來移轉時的稅負權益。如對農地使用認定或改善方式有疑問,應主動洽詢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,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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