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申報綜所稅時,夫妻離婚後小孩跟誰、扶養費誰出得多,未必能決定由誰在報稅時列報子女免稅額。
在申報綜所稅時,夫妻離婚後小孩跟誰、扶養費誰出得多,未必能決定由誰在報稅時列報子女免稅額。示意圖,非新聞當事人。圖/聯合報資料照片
南區國稅局表示,夫妻離婚後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如果雙方都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,首先會看雙方是否已有協議。若有協議,就依約定由其中一方列報。
如果雙方沒有共識,第二步才看監護權登記,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,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,也就是一般俗稱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列報。 若仍無法依上述方式認定,接下來就會比較課稅年度內,父母哪一方與子女實際同居的天數較長,由同居時間較長的一方列報。最後則是回到實際扶養事實,依雙方提出的相關證明,判斷誰是實際或主要扶養人。
而實際扶養又該如何認定?國稅局表示,會綜合觀察多項事實,包括誰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、飲食、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;誰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、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學費;以及誰實際負擔大部分扶養費用等。
如果被扶養者已成年,也可提出成年子女出具的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,作為認定依據。
舉例來說,小華與小花(皆為化名)在2024年間離婚,由小花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,到了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小華、小花卻都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,雙方離異後,也沒有辦法針對免稅額由誰列報達成協議。
國稅局在查核過程中,小華主張自己有負擔小孩的費用,並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等資料,不過,由於雙方沒有協議,而小花是該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人,因此依認定順序,最後仍由小花列報子女免稅額。